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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助学金评定办法 (青科大字[2008]183号 2008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第四条 各学院(部)学生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学院(部)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一般为学生总数的5%。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生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次评审,分次发放。 第七条 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学院(部)、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生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将通过评议的学生名单报学院(部)工作小组。 (三)学院(部)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部)建议名单。 (四)学院(部)工作小组将学生助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和学院(部)学生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生助学金分两次发放,每学年上、下学期各发放一次,由计划财务处将学生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就餐卡中。 第十条 学院(部)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获得学生助学金的学生应合理使用助学金,不得将助学金用于购买非学习、生活必需品等事项,学校有权收回不合理使用的助学金。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严格要求自己,对于受到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将收回该年度学生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青科大字[2004]154号)废止。 附件:1、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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