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为确保在内地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新疆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和输送,国家特设立了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根据《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7—2018学年该项专项资助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校新疆籍全日制本专科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努力;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况者需优先考虑: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生活困难者;
3.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获得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日常表现不良;
3.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最低不少于2000元/年。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教务部门打印的成绩单原件。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申请条件,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情况、在校表现和已获资助等因素,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人选,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批备案并发放资助金。
五、相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学院务必通知到所有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学生晓情知政策。
(二)请通知申请学生于3月16日之前将申请表纸质版一份、成绩单纸质版一份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崂山校区图书馆楼5032室),逾期未交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1.青岛科技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青岛科技大学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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