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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00:00

各学院:

加强我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现将2015年该项资助评审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校2011级至2014新疆籍 少数民族 家庭经济困难 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

一等2000元,共5人;

二等1500元,共10人;

三等1000元,共15人。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 “四个认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4、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学期两门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四、评审流程

1、学生填写《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各学院按照申请学生综合表现及家庭实际情况,评审本学院受助学生并填写汇总《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2);

3、各学院请于328日之前将《申请表》(纸质版一份)、《备案表》(电子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建议学生受助档次及学生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受助档次,并报学校审批;

5、因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存在学生姓名与在银行登记开户的银行卡姓名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学院通知受助学生核对好银行登记开户的姓名与银行卡号,以免影响资助金的发放。

附件下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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