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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参加2016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须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8日 00:00

在校大学生参加2016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须知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35号令)规定,2016年度缴费即将开始,具体相关政策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筹资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2015]365号文件规定,2016年我市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为100元。

三、参保方式和缴费时间

个人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自201591日开始,1020日结束。

四、保险年度

保险年度自201611日至20161231日(其中,新入学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待遇和门诊大病

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2、门诊统筹待遇

实行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管理。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70%的比例支付,其中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按照80%的比例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

1)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

2)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经审批后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缓解得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1超限保障: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2大额保障: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大学生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治疗必须的医疗费,符合规定的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分为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专项补助。

1、特药特材救助:特药特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经谈判降价纳入救助项目的特药特材的医疗费用,统一按70%报销。

2、大额救助: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范围外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60%报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

六、学生参保需注意的事项

(一)未参加2015年医保的老生,如参加2016年医保,必须补缴2015年度保费80元,否则不能正常参保。

(二)高中在青岛就读的2015级新生,且在高三未参加医保,如参加2016年医保,需补缴2015年保费,保费按照高中学生标准110元,否则不能参保。

(三)学生参保自愿。

(四)因青岛市职工医保、农村医保、居民医保已实现了三险合一,统筹规划,青岛籍学生也可在家参加农村医保,但农村医保不能享受在校医院取药的报销优惠。

(五)2016年度医保学生缴费方式及金额,待具体实施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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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