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须知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35号令)已正式出台,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办法》,大学生的总体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88万元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1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10万元以上。具体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
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筹资标准
2015年筹资坚持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每人5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440元,个人缴纳80元。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本市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三、参保方式和缴费时间
个人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原则上至2014年10月20日结束。
四、保险年度
保险年度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中,新入学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自入学之日起享受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五、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待遇和门诊大病
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门诊大病分为限额管理病种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其中限额管理病种设定年度最高报销额。
2、门诊统筹待遇
实行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管理。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70%的比例支付,其中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按照80%的比例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
(1)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2)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经审批后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缓解得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1、超限保障: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2、大额保障: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公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
(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治疗必须的医疗费,符合规定的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分为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专项补助。
1、特药特材救助:特药特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符合条件的城乡参保人,使用经谈判降价纳入救助项目的特药特材的医疗费用,统一按70%报销。
2、大额救助: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范围外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全体参保人统一按60%报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
青岛市社保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