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
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称办法),做好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2015年可继续参保缴费,从2016年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二、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费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
(一)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
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
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当年度一经缴费,不得变更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三区)的成年居民全部按一档标准缴费。
(二)2015年财政补贴标准
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补贴440元。
(三)特殊人群缴费补贴标准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同时符合以上两类财政补贴的特殊人群按就高标准享受。
(四)有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三、参保缴费
(一)集中缴费期
2015年度集中缴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20日结束。其中,各类学校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集中缴费原则上于2014年10月20日结束;农村居民集中缴费原则上于2014年11月20日结束;城镇居民集中缴费统一于2014年12月20日结束。
(二)代收机构
经各级教育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缴等工作。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区(市)政府自行指定统一的代收机构,原则上指定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代收。
其他居民以户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人民政府)、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称街保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缴等工作。其中,市内三区居民可通过街保中心就近办理参保缴费。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首次登记的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附件2)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婴儿在出生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上述时间规定的,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当年度可选择不缴费,该年度不作为中断年度计算,该年度也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市内三区特殊人群应由个人全额缴费,再持收费票据或参保缴费证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其他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收费办法。
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收费方式。
(四)补缴及退费
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自2015年1月1日起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补缴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花名册(学生类)》(附件3)或《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附件4)。
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在待遇享受期之前,因出国定居、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等特殊情况,可将已缴纳的下年度居民医保费自愿申请退费,退费后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退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附件5)。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费。
四、基金管理
(一)各类学校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由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单,到银行通过财税库行系统缴费,财务业务对账、结算日期按每月统一的结账日期执行。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居(村)代收归集,每月20日为结账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保中心财务业务对账后于每月21日前将当月结账日前收缴的基金全部上解至区(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经办机构收入户,同时报送基金结算单。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六区征缴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3日前全部上解至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中,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全部上解至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四市征缴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全部上解至同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财政对个人缴费给予相应补助的,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2月份将当期应补助人数提供给相关区财政,各区财政部门年底前须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确保按期完成2015年度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
(二)各代收机构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做好参保信息采集、核对、维护及收费等相关经办工作,确保参保居民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三)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辖区内代收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强化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附件:1、《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居民类)》
2、《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学生类)》
3、《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花名册》
4、《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
5、《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