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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4日 10: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兵役征集质量,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时,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在校生服役期间(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办法所称学生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年限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学费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学校规定的各专业相应的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流程为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学生被批准入伍后,持《申请表》到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学费信息。

(三)学生将财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表》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

学生持《申请表》到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审核,填写相关信息。学生从学校入伍,到学校武装部进行审核,学生从生源地入伍,到学生生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审核。

(五)学生将征兵办公室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一份)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提交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为入伍学生建立档案,并及时完成入伍信息报送工作,对入伍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完成报到手续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其申请流程为:

(一)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学生持《申请表》到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复学后应缴学费信息。

(三)学生将《申请表》连同本人《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一份)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完成学费减免信息的报送工作,为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报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学校。学校收到资金后,及时组织学生核对相关发放信息,通过银行卡直接将补偿、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

被部队退回的学生,收回其已获得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资金,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在校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